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

青岛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1237号
申请人:青岛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乜家庄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THQK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一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0675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