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

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青岛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1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太平角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乜家庄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5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园林实业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同时也提交了证据用以证明合同签订地点在上诉人所在地,故应根据合同中管辖的约定,将本案移送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经审查,青岛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7年原告为被告***景观工程项目提供机械作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机械劳务费用994915元及进出场费和违约金。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关于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合同签订审核登记表和机械作业承揽合同,用以证明合同在该公司签订。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虽有发生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的约定,但合同上没有记载具体的签订地点;通知文件和审核登记表属于该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不是双方的合意,不能据此证明合同的签订地点。被上诉人在一审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答辩称,合同签订地在黄岛区。双方关于合同签订地,均未提供充足证据,故本案应依法定原则确定管辖。涉案合同履行地在黄岛区辖区,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