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诚铭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铭建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7民初2886号之二 原告:福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9174027X4,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富口镇白溪口村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区赤港涵港东路689号**电商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A1AF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铭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滞纳金9479元。2021年11月8日原告福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以***铭建筑有限公司付清尚欠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