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菊兰、福建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4388号
原告:福建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吕明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辉,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菊兰,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福建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菊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菊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菊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菊兰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同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许志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海英
书 记 员 张小兰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