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688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福建省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