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山都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厦门山都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保949号 ***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厦门山都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山都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山都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300175元,开户行、账户:1.工行厦门分行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营业部、4100023019200344238,实际冻结4816.94元;2.中国银行厦门松柏支行、426079297388,实际冻结2994.34元;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滨北支行、40351001040026810,实际冻结455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9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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