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建达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8512号之一
原告:福建建达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宫下东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289822。
法定代表人:傅建忠,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龙岩大道中**(万阳城)******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2Y1X6M5A。
法定代表人:陈惠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建达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建达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建达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3元,减半收取为911.5元,由原告福建建达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新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凌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