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展坤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展坤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兴睿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5执保751号
申请人:广东展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湖光路1号旧围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1TB8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兴睿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凤山社区凤山路59-5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1JPQ86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展坤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兴睿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价值572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广东展坤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兴睿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价值572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80元,由申请人广东展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溢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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