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603财保191号
申请人: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申请人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3×××96)、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西城支行,账号:55×××53),该申请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3×××96),期限为壹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西城支行,账号:55×××53),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