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82民初3897号
原告:***,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58号相王国际购物广场二期综合楼1#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2831293B(1-3)。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