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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603民初2413号 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58号项王国际购物广场二期综合楼12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食品经济开发区**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阜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1元,减半收取计5570.5元,由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