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2008)绍民初字第2034

 

原告:浙江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511号凌盛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艾达美视服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大山西村。

法定代表人:**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9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艾达美视服饰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有空调设备安装合同关系,2006年3月11日双方签订《暖通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2008年8月12日,经双方结帐,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0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艾达美视服饰经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安装款人民币200,000元,款于2008年12月21日前付清。

二、原告浙江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员 * 

 

 

 

 

二○○八年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