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5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商初字第287号
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相应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由原告德州国豪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