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绍越商初字第831号
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30号高新东方科技园14幢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汉
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富岭镇高坊村高坂142号。系原告公司员
工。
被告:浙江孚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延安东路511号凌盛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孚
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
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杰科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0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