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民终48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9月15日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草海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9月10日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威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学英,女,1963年4月11日生,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鸿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六桥街道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JTDB5J。
原审第三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现更名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教育科技局)。
地址:威宁县六桥街道铂宫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00966847XE。
委托代理人:**、***,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学英、贵州鸿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6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可
审判员张晶
审判员*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