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1437号
原告:**爱,男,1991年9月15日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贵州驰海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51017248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为,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X。
被告:***,女,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现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鹏,贵州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510725553,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鸿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威宁县阳光海韵菜市旁。
法定代表人:李正敏,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JTDB5J。
第三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教育科技局。
地址:威宁县六桥街道铂宫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佳,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00966847XE。
委托代理人:陈菊艳,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118262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诉被告**、***、贵州鸿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爱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爱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3元由原告**爱负担。
审 判 长 马 辉
人民陪审员 陈莲莲
人民陪审员 马春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