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5946号
原告:威宁县**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威宁县陕桥街道陕桥村(城),注册号520526600327297。
经营者:伍星,个体工商户,女,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雷,系租赁站员工,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贵州鸿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六桥街道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JTDB5J。
法定代表人:李正敏,职务不详。
原告威宁县**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鸿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威宁县**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本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县**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49元(已减半),由原告威宁县**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况 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同楠
书 记 员 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