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健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健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3民初479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住址:惠州市大亚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41************619。
被告:广东健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严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健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以原告已经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庭外和解解决了本案纠纷,原告故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