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健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广东健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3979号
原告:广东健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严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映妹,广东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广东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古桑乡骚狗山垃圾厂。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广东健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现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东健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健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