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执恢3号
申请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州滨江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7766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下称“信达资产江西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716869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吉安六合盛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1幢1-3层。组织机构代码:7485179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新广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潘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708358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6月14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曾宁,女,汉族,1961年11月14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六合盛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97号科贸大楼东10楼。组织机构代码:7042076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9)赣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信达资产江西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六合盛公司、浙江新广发公司、***、曾宁、浙江六合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滨江集团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和解协议》等文件。
本院查明,2017年11月2日,信达资产江西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下称“东方资产江苏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信赣-B-2017-005】的《债权转让合同》,将本案对吉安六合盛公司、浙江新广发公司、***、曾宁、浙江六合盛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及担保物权等民事权利依法转让给东方资产江苏公司;2017年12月15日,东方资产江苏公司与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COAMC苏2017-A-13-1《债权转让协议》,东方资产江苏公司将依法取得的该案债权等民事权利转让给江苏正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1月16日,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滨江集团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等民事权利最终转让给杭州滨江集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和解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予以证实,并与本院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印证情况一致。
本院认为,信达资产江西公司将其享有的我院(2015)赣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通过协议方式最终转让给杭州滨江集团,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坚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