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州滨江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7766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吉安六合盛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46号1幢1-3层。组织机构代码:7485179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新广发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潘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708358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6月14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曾宁,女,汉族,1961年11月14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六合盛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97号科贸大楼东10楼。组织机构代码:7042076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9)赣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滨江集团与被执行人吉安六合盛公司、浙江新广发公司、***、曾宁、浙江六合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滨江集团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纠纷已自行履行完毕,特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杭州滨江集团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享有的我院(2015)赣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我院作出的(2019)赣执恢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杭州滨江集团已合法取得申请执行人资格,其有权处置自身的合法权益,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吉安市六合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曾宁、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2550.19万元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终结本院(2019)赣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坚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