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9号之二
原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戚金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春、李莉,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湘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
法定代表人:仇瑜峰,董事长。
被告:中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楼**v>
法定代表人:仇瑜峰,执行董事。
被告:仇瑜峰,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中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楼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仇瑜峰,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与被告上海湘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府房地产公司)、中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崇集团)、仇瑜峰、中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崇投资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6日裁定驳回滨江集团对湘府房地产公司和中崇集团的起诉。滨江集团不服该裁定,于2020年7月15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于2020年10月9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浙民终791号民事裁定,准许滨江集团撤回上诉。
2020年10月15日,滨江集团以各方当事人就合作项目达成了整体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仇瑜峰和中崇投资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滨江集团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减半收取170900元,由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朱晓阳
审判员 祖 辉
审判员 舒 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