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戚金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中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世贸中心写字楼**6F
法定代表人:朱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回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06执6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晓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祝 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