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民终1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京口路98号京岘山庄2幢第1至2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
法定代表人:谈志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曙光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5元,由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