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兴市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5416号之一
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汤倩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颖,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青,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宜兴市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文昌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曼。
被告: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京口路98号京蚬山庄2幢第1至2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夹。
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2元,减半收取4761元,财产保全费3381元,两项合计8142元,由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纯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