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38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诉讼代理人:***、成际兵,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京口路98号京岘山庄2幢第1至2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