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38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诉讼代理人:***、成际兵,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京口路98号京岘山庄2幢第1至2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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