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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靖江市鼎峰空调设备厂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保1410号 申请人:**,男,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男,194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7131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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