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保1410号
申请人:**,男,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男,194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7131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