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锡山区厚桥凯之盛建材经营部与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3951号之二
原告:锡山区厚桥凯之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太芙村九里河桥西(东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京口路98号京岘山庄2幢第1至2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锡山区厚桥凯之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锡山区厚桥凯之盛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山区厚桥凯之盛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锡山区厚桥凯之盛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4元,减半收取计79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02元(已由锡山区厚桥凯之盛建材经营部预交),由锡山区厚桥凯之盛建材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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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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