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柳沟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1民初1269号

原告: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君绪,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惟,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瑞,山东贝恩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柳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岳长加,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庞旭,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程建筑公司)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柳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沟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成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程建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惟、被告柳沟居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程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5796.78元及2018年1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田横岛路社区居委会居民楼维修施工方案》,约定原告给柳沟居委会施工居民楼维修项目,工程竣工后,双方委托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结算工程造价,最终审定造价为205796.78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柳沟居委会辩称:其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40000元,原告起诉工程欠款205796.78元有误,主张的利息缺乏合同依据,且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

1、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对柳沟居委会7、8、13、18号楼屋面维修工程的造价审定为205796.78元。建设单位柳沟居委会、施工单位广程建筑公司、咨询单位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该表上盖章,其中,岳子波、岳长河分别作为柳沟居委会和广程建筑公司的经办人在该表上签字,签署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该表系被告柳沟居委会委托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时形成的,庭审中,原、被告对该审定值表示认可。

2、被告柳沟居委会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载明:2005年8月15日,广程建筑公司与岳长河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广程建筑公司将7、8、10、13、18号楼居民楼维修工程交由岳长河项目部施工,工程内容为瓦屋面维修、外墙凿墙皮等,具体见施工方案;广程建筑公司主动及时联系建设单位,催收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外,实行专款专用;广程建筑公司配合项目部会同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岳长河按工程结算额的7%向广程建筑公司交纳工程管理费;2005年9月20日前完工。

3、被告提交的收据载明:2005年7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田横岛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现名柳沟居委会)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被告提交的收据凭证及支票存根载明:2006年6月20日,柳沟居委会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0元。

4、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除本案所涉工程外,2005年之前和之后原告还承建被告其他工程项目,且均未结算完毕。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报告书、工程承包合同、收据、收款凭证、支票存根及村居更名文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庭审意见,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分析认定:

根据被告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委托山东和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报告书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原告承建柳沟居委会7、8、13、18号楼屋面维修工程,造价经评估为205796.78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被告以其提交的收据、收款凭证及支票存根主张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40000元,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扣减,但原、被告均认可除本案所涉工程外,2005年之前和之后原告还承建被告其他工程项目,且均未结算完毕,因此,原告主张以上款项应先扣减2005年之前的工程款,不应扣减本案所涉工程款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本案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利息,因报告书所附的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签署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即工程价款审定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自2018年1月31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柳沟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796.78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利息(其中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可支付至原告账户,户名: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90×××73、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崇明岛路支行)。

案件受理费464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322元,由被告承担(支付至原告以上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鹏

书记员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