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5646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玉,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82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4313J。
法定代表人:高君绪,总经理。
被告:崔余国,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东岳中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6795062Y。
法定代表人:逄锦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敏,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下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97538018W。
法定代表人:唐忠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崔余国、被告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元及滞纳金;2.判令被告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元及滞纳金;3.被告崔余国对上述款项承当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750元,退还原告5725元。
审 判 员 赵 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学慧
书 记 员 薛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