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724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82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4313J。
法定代表人:高君绪。
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万发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73420G。
法定代表人:岳长敬。
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万发实业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91370211163868891X。
法定代表人:岳长加。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8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403001.00元,执行费81803.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2021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万发房地产开发中心账户存款245529.27元,因申请人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2020鲁02**执493号案件被执行人,所以将本案案款转至2020鲁02**执493号案件。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