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科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广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恢81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科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武当山路2-3甲号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1281405Y。
法定代表人:綦升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广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渭河路517号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0310371E。
法定代表人:吴文青,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西路82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4313J。
法定代表人:高君绪,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高君绪,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岳长周,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2020)鲁0211执348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中科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广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君绪、岳长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高君绪名下房产两处,发放申请执行人案款1982256.18元,扣缴执行费35443元,剩余未履行的案款正在协商和解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对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解除。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211执恢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凯源
审判员  安丰琦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