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348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辛安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薛志芳,行长。
被告:青岛广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青,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君绪,经理。
被执行人:高君绪,男,汉族,1960年10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7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赵广青,女,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辛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广青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君绪、***、赵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61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04316.6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付款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金额较少不足以执行;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佳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