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君绪,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80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04350.00元及逾期利息。于2020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付款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金额较少不足以执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佳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