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徐戈庄分公司、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47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徐戈庄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君绪,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鲁0211执476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徐戈庄分公司诉被执行人青岛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账户内金额较少不足以执行,未发现有车辆及房产记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4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