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3民初1488号
原告:安徽鑫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经济开发区富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55192291Q。
法定代表人:肖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克淮,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磊铭,上海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鑫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