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4654号之一
原告:安徽鑫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经济开发区富强路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XXXX192291Q。
法定代表人:肖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克淮,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XXXX065044。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1月15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3万元,并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鑫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鑫冠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