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永安山防防爆电机修造有限公司

潞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长治市永安山防防爆电机修造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潞行执审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长治市永安山防防爆电机修造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潞城市翟店镇羌城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4年1月12日作出的潞国土资执罚决字(2014)第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对被执行人长治市永安山防防爆电机修造有限公司予以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的潞国土资监罚强申字(2014)4号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申请强制执行10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潞城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潞国土资执罚决字(2014)第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