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奥纳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桂0204民初1188号
告柳州市奥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纳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煤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追加王志光为本案被告,追加柳州市奥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业公司)、柳州市农友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友公司)、北海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源公司)、广西中煤桂能地质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桂能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广东地瑞丰公司)、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地瑞丰公司邢台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地瑞丰公司与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百泉公园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邢台经济开发管委会与广东地瑞丰公司邢台分公司签订的《百泉公园综合开发项目补充协议(一)》、广东地瑞丰公司与桂能公司、中煤广西地质局签订的《分公司经营责任承包协议书》、江西中煤公司与桂能公司签订的《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合作协议》、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纪委曾作出的《关于王志光同志问责决定书的通知》、奥业公司与柳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久源公司与柳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走向以及本案当事人的相应一致陈述,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广东地瑞丰公司邢台分公司当时系为了邢台百泉公园综合开发项目而取得涉案款项的,当时作为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负责人的王志光是该款项的实际经手人。但是,该款无论是基于借贷还是其他法律关系而发生,本案的关键都在于奥纳公司是否是其主张的涉案款项出借人,对此: 第一,从奥纳公司与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广东地瑞丰公司邢台分公司的款项支付关系看,奥纳公司称当时没有看过邢台项目,当时就去过王志光的办公室,至于具体是江西中煤还是广西中煤当时也不清楚,王志光说自己是负责人,奥纳相信中煤,就打款了。但是,王志光以及桂能公司均表示根本不认识奥纳公司,奥纳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与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之间此前曾经有过经济往来,涉案款项如此巨大,按奥纳公司的陈述还是未交货的货款。在此情况下,出借人未核实过款项使用项目、甚至连是哪一个中煤公司都不清楚,也不签订任何书面合意证据,就直接转账出借巨大数额货款给并不熟识,没有什么经济往来的对方,明显有违常理。 第二,从提供抵押的久源公司来说,作为第三方提供抵押,应当与借款人具有一定信任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久源公司在本案中与除了奥业公司、奥纳公司以外的其他所有当事人对此的陈述基本一致,即久源公司当时根本不是基于奥业公司借款提供抵押,而是基于与王志光的熟识。同时,当时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向柳州市动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转账支付10000000元也明显体现出了其间的利益关系,久源公司作为担保人的相应陈述属实的盖然性较高。而对此,奥业公司仅表示当时是久源公司看到其与奥纳公司之间的设备协议就出来提供担保,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前曾经有其他业务关系,或者当时存在一定的交易,而仅仅看到有交易就去提供大额担保并不符合正常逻辑,所以,担保人久源公司的相应陈述合理且有相应证据的印证,奥业公司的相应陈述明显不合理,也无证据佐证,奥纳公司从奥业公司处取得货款后再出借的可能性极低。 第三,从奥纳公司与奥业公司的关系来说,刘俊梅、刘俊民原为奥业公司的股东,刘俊梅原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俊梅原为奥纳公司的管理人员,刘俊民为奥纳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刘俊梅与刘俊民系姐弟关系。而2015年3月31日,刘俊梅曾在一份以奥纳公司名义出具的《关于印章的情况说明》上签名,其中载明因涉案款项的转款问题将奥纳公司、农友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应印鉴交给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保管,2015年4月1日,刘俊梅又在一份收条上签名确认收到上述印章。从刘俊梅、刘俊民的姐弟关系,两人在奥纳公司、奥业公司曾经的、现在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刘俊梅能够提交、取得这些公司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来看,刘俊梅对于奥业公司、奥纳公司应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而2014年3月13日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确实也曾向刘俊梅转账支付了1000000元,进一步证明了刘俊梅并非仅是介绍人,在其中应当是基于一定的利益关系以奥纳公司实施了涉案款项的运作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奥纳公司账户确实曾经向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广东地瑞丰公司邢台分公司转款了涉案款项,但奥纳公司作为出借人出借涉案款项的盖然性并不高,当时仅是公司控制人以奥纳公司经手交付涉案款项而已。正如奥纳公司在本案中也自认的,在本案款项整个过程中,其仅是收到钱款后即转给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广东地瑞丰公司邢台分公司,没有做过其他任何事。所以,在无证据证明奥纳公司与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广东地瑞丰公司邢台分公司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奥纳公司作为涉案款项的履行经手人,对于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奥纳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公司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11日,广东地瑞丰公司与邢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曾签订《百泉公园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一份,约定广东地瑞丰公司为百泉公园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商,负责投资、融资和开发建设,规划建设用地约为3686亩。2012年6月20日,邢台经济开发管委会与广东地瑞丰公司邢台分公司签订《百泉公园综合开发项目补充协议(一)》一份,对《百泉公园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进行了补充约定。2013年1月1日,广东地瑞丰公司与桂能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广西煤炭地质局签订《分公司经营责任承包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广东地瑞丰公司在广西、河北邢台成立分支机构: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及邢台分公司;桂能公司按照广东地瑞丰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列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分公司进行经营责任承包,在广东地瑞丰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桂能公司对外开展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独立核算等。2013年江西中煤公司与桂能公司签订《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合作协议》一份,其中载明,为拓展广西的建筑市场,江西中煤公司决定在广西设立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委托桂能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王志光系当时桂能公司签约的代表人。 2014年1月27日,奥业公司与柳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20000000元用于购买农机及生产设备,收款人为奥纳公司,收款账号为:26×××25。同日,久源公司与柳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约定为奥业公司的上述借款合同做抵押担保。在柳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留存有一页2013年11月20日奥纳公司与奥业公司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一份,其中载明了通心粉生产设备、米饭生产设备、方便面生产线、挂面机共计28800000元的产品,并对交货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4年2月28日,奥纳公司名下账号为26×××25的账户曾向广东地瑞丰公司邢台分公司的账号为50×××51的账户内转账了10000000元。2014年3月4日,奥纳公司名下的账号为26×××25的账户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账号为26×××70的账户内转账了10000000元。2014年3月6日,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曾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柳州市动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10000000元。 2014年3月17日,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通过农村信用社向广东地瑞丰公司邢台分公司转账支付了4800000元。2014年3月11日,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向河北邢台的潘志毅转账支付了15000000元。2014年3月13日,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刘俊梅转账支付了1000000元。2014年4月11日,奥纳公司账号为26×××25的账户曾向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账号为21×××22的账户转账了159000元。2014年2月12日、3月28日、4月21日、5月21日,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曾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奥业公司在柳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6×××57的账户内分别支付了10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 另认定,刘俊梅、刘俊民原为奥业公司的股东,刘俊梅原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24日,该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冯剑、陈智明。刘俊梅、周光红原为奥纳公司的管理人员(合伙企业投资人),后经变更登记,刘俊民、李行云为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刘俊民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认可刘俊梅与刘俊民系姐弟关系。2015年3月31日,刘俊梅在一份以奥纳公司名义出具的《关于印章的情况说明》上签名,其中载明,2014年2月28日,奥纳公司因为有一笔款项10000000元需要转给广东地瑞丰公司邢台分公司,为了便于该款项的转款手续,经刘俊梅亲自将奥纳公司的印章,法人代表周光红章一枚交给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的财务主管黄凯办理该笔款的转款手续,当时刘俊梅一并将奥业公司、农友公司的预留银行印鉴(公章各一枚,冯剑、刘俊梅印章各一枚)交给黄凯保存,以便于后续转款,2014年3月4日,再次办理从奥纳公司转10000000元到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毕后,这些印章一直由黄凯保管,该套印章在黄凯保管期间除跟该笔借款有关,其他的任何业务奥纳公司不承认。2015年4月1日,刘俊梅在一份收条上签名,其中载明,收到黄凯交来如下印章八枚:1.柳州市奥纳贸易有限公司公章;2.柳州市奥顺贸易有限公司公章;3.柳州市奥业贸易有限公司公章;4.柳州市农友农产品有限公司公章;5.周光红印;6.刘俊民印;7.冯剑印;8.刘俊梅印。2015年4月14日,奥纳公司曾在《中国人民银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盖自己的公章。 2016年5月30日,王志光曾在一份《情况说明》上签名并书写:“情况说明属实,原广西中煤桂能地质工程公司法人徐培武可以作证。”该份《情况说明》中载明,为了推动邢台百泉公园项目的发展,广西中煤桂能地质工程公司领导班子经多次研究进行社会融资,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与奥业公司、农友公司以及久源公司进行口头约定,向银行贷款,所得的款用于邢台百泉公园项目,达成协议:(1)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负责支付每月的银行贷款利息(2)支付奥业公司和农友公司作为贷款主体贷款数额的5%费用(3)支付久源公司贷款数额的5%费用,故而以奥业公司和农友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柳州柳东信用社贷款40000000元(奥业公司贷款20000000元,农友公司贷款20000000元),贷款担保方为久源公司,抵押物为久源公司在北海市××路深海花园××栋别墅;2014年1月26日得到柳州柳东信用社贷款批准,2014年2月26日放贷,接收贷款分别为奥纳公司和奥顺公司;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与奥纳公司人员到信用社共同办理汇款10000000元到广东地瑞丰公司;2014年3月4日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收到奥纳公司10000000元,奥顺公司20000000元;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于2014年3月6日支付柳州市动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是久源公司法人代表的母亲)10000000元;另外,2014年3月13日支付奥纳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梅1000000元,从2014年3月起,每月分别支付奥业公司、农友公司160000元作为每月的银行贷款利息;至此只支付了奥业公司、奥纳公司作为贷款主体贷款数额的2.5%费用,尚欠1000000元,久源公司贷款数额的5%费用未付,尚欠3000000元。 2015年6月2日,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纪委曾作出中煤地纪发【2015】27号《关于王志光同志问责决定书的通知》,其中载明,2014年总局调查发现邢台百泉项目未经总局批准,擅自决策,违规拆借资金,高息借贷等情况,经总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王志光广西煤炭地质局副局长,中煤桂能地质工程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对于涉案款项的发生以及经手,奥业公司称,当时久源公司看到了奥业公司想采购米饭机、方便面的生产线,就愿意过来为涉案款项的借贷做担保;当时奥业公司也不知道有邢台的项目,是把钱款转过去了之后才知道该项目的,涉案款项的利息是王志光负责支付的。 奥纳公司称,因为与奥业公司之间存在信任,所以当时在奥纳公司没有依照《产品供销合同》供货的情况下奥业公司就实现了全部转款,王志光偿还涉案款项利息的银行账号也是奥纳公司给他的;对于转账给江西中煤广西分公司,当时奥纳公司没有看过邢台项目,当时去过王志光的办公室,至于具体是江西中煤还是广西中煤当时也不清楚,王志光说自己是负责人,奥纳公司相信中煤,就打款了。同时,奥纳公司认可,在本案中奥纳公司做的事仅就是拿到款后再转给王志光,没有做过其他事情。 久源公司称,当时是王志光找到久源公司的,王志光与久源公司关系很好,所以久源公司愿意为其借款做担保,久源公司与奥业公司、奥纳公司从来没有交往。王志光与久源公司的相应陈述基本一致,王志光称,当时是准备要与久源公司签订合同的,但后来王志光被免职了,就不可能再签合同了。王志光称,久源公司是柳州市动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整个贷款40000000元中给了邢台300000**元,给了柳州市动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10000000元,实际就是久源公司得到了该款。久源公司认可确实得到了该款。
驳回原告柳州市奥纳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刚 人民陪审员  黄隆坤 人民陪审员  伍惠萍
书 记 员  覃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