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黔2601民初450号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