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355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玮泰木制品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罗塘村,注册号440684600232387。
经营者:曾庆书,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强,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李启中,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
被告:贾崇明,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
被告:罗盛权,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通锦路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02071266。
法定代表人: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亚琼,女,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女,该司员工。
被告: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2255J。
法定代表人:张矿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丽,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晖望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NW3PL0B。
法定代表人:曾双义。
被告:贵州明贤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百花坪巷2号金桥家园A栋3单元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HPXW03X。
法定代表人:李启中。
被告: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H1706520XA。
法定代表人:郑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奎,四川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四川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湛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至3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8JJ1K。
法定代表人:李奎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玮泰木制品加工店诉被告***、李启中、贾崇明、罗盛权、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晖望勘探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明贤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广湛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玮泰木制品加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玮泰木制品加工店负担。
审 判 员 伍燕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区凤仪
书 记 员 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