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01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77年3月6日生,苗族,住贵州省丹寨县。
被申请人: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盘歌路6号富雅·国际生活广场1号楼五层5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2255J。
法定代表人:张福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凯里市福源水利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东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078495058M。
法定代表人:龙九一,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凯里市福源水利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凯里市鱼洞河流域煤矸石(含煤泥)无主煤矿治理项目未领取的工程款309671元进行扣押,申请人***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凯里市福源水利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凯里市鱼洞河流域煤矸石(含煤泥)无主煤矿治理项目未领取的工程款309671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艳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