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01民初553号
原告:***,男,布依族,1968年2月5日生,住贵州省独山县。
被告: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863033043。
法定代表人:龚彬。
被告: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南宁片区盘歌路6号富雅国际生活广场1号楼五层5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2255J。
法定代表人:张福强。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艳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健婕
书 记 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