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01民初553号
原告:***,男,布依族,1968年2月5日生,住贵州省独山县。
被告: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863033043。
法定代表人:龚彬。
被告: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南宁片区盘歌路6号富雅国际生活广场1号楼五层5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2255J。
法定代表人:张福强。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艳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健婕
书 记 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