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保635号
申请人:***,女,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自由贸易实验区南宁片区盘歌路6号富雅国际生活广场1号楼五层5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2255J。
法定代表人:张福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2022)湘1321财保5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9月7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长沙银行账户(1203********)内存款人民币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901********)内存款人民币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5460)内存款人民币0;中国建设银行(6215××××1814)内存款人民币0;冻结了被申请人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505********)内存款人民币26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9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财保535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荣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妙
书 记 员 黄如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