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1财保535号
申请人***,女,197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盘歌路6号富雅国际生活广场1号楼五层5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福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劳务合同纠纷,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为申请人的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中煤地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钟平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