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429号之一
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昌龄路与百花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89057782。
法定代表人:李明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谢添(实习),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南京东路建业桂园门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GMTN96。
法定代表人:司英星,职务:总经理。
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6.9元,减半收取6003.45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0673.45元,由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