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89号
申请人: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吴山镇昌龄路与百花大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李明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添,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长安路与珠江路交叉口珍宝岛熙悦府售楼处2楼。
法定表人:杨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6万元。申请人以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10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 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