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960号
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吴山镇昌龄路与百花大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李明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添,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长安路与珠江路交叉口珍宝岛熙悦府售楼处2楼。
法定代表人:杨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岛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 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