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民初181号之二
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昌龄路与百花大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89057782。
法定代表人:李明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砀山顺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道南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NQ7897J。
法定代表人:卢伟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顺麒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以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3401元予以退回。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文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仝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