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9431号之一
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吴山镇昌龄路与百花大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89057782。
法定代表人:李明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京东路建业桂园门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GMTN9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8.06元,减半收取3629.03元,由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